(1)由账户持有人登陆微信、QQ,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号名称;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客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图标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QQ号、手机号等带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图标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访谈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现qq上怎么查聊天记录,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二)出示电子邮件:
(1)由电子邮箱帐号持有人登陆进入电子邮箱,展示电子邮箱的地址;(2)点击所要出示的电子信件,展示对方电子邮箱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内容。
(三)出示短信:
由电脑持有人登陆短信界面,点击相应短信展示他人电脑号码及邮件内容,同时必须确立本方手机号码。
(四)出示支付宝:
(1)支付宝客户注册支付宝软件,点击“我的”菜单,展示本方支付宝账户、身份认证信息;
(2)在支付宝通讯录中查找对方客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他人支付宝账号名称及真实姓名;
(3)在个人信息图标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访谈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现,对照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的,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交谈详情—查看转账记录qq上怎么查聊天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出示其他具有通信、支付用途的硬件,参照以上方法进行展示、核对。
《规程》对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限定为短信、电子邮箱、QQ、微信、支付宝或其它具有通讯、支付用途的互联网硬件所造成的,能够有形的体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其中,微信红包、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图片、评论点赞等,都可成为电子证据。
就知道,南沙法院此次结合审判实践出台《规程》,旨在破解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难问题。
网友:吓到不敢说话!也是人怀疑……
消息一出,立马引起众多网民关注,有人说:你发的每个表情包都将作为呈堂证供……
也是人说,再也不敢乱说话了……
然而,也有人怀疑,聊天记录只是很容易造假的……
别慌!不是所有聊天记录都能作为呈堂证供
针对网友的害怕,其实在法律上早就有相关的解释,在北京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出台的《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定规程》上还有具体表明:
2012年修订的《民事案件法》已经确立纳入了电子证据,2015年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也对电子数据作了确立规定,只要手段合法,微信聊天记录完全可以成为证据使用。
法律层面上,有效的证据必须依照“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首先,真实性。
由于微信聊天软件没有网络实名制,虽然微信仍然在推广实名制,但是并没有强行实名制。
换个头像和ID,人人都可以是马化腾。况且也有“聊天生成器”这种造假手段,这些聊天记录生成器除了能微信造假,还可以生成假红包,假的打钱记录等等。
其次,关联性。
当事人最易犯的出错是将微信掐头去尾,只留下让人看不懂的内容,同时能够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与诉讼事实有任何关联。所以善用“收藏”功能完整地保留原始的聊天记录,而不是截取其中一个别,断章取义,否则可能会促使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证据的真实性受到他人指责。
最后,合法性。
这个就必须证明聊天记录合理、有效,是确实出现的,并且两人都证实的。
对此,广州市南海区法院表示,为确保聊天记录证据的合法有效,当事人提交微信相关证据需留意以下三方面:
1
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
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修改的特征,并结合个人信息图标中显示的电脑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
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征,根据双方各自微信用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另外,当事人取证时不仅演示登陆微信账号、证明身份的真实性的同时,还要提供双方的微信聊天信息。
法官采信微信相关证据时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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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质证微信相关物证时能否确认微信使用者身份?微信并未强制实名认证,法官在质证微信相关物证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别人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或者聊天记录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心得,综合相关信息,使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微信使用者的身份进行确定。
2
法官怎样确定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借助两人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来预测是否存在篡改关键内容的状况,并据此做出事实判定。